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林草(刑队)林罚决字〔2020〕第29号
当事人: 张忠财 性 别: 男 年龄: 74岁
民 族: 汉 族 文化程度: 文盲 职业: 农民
现住址: ********************* 电话: 无
2020年4月7日,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根据亚东镇派出所电话转警在亚东镇农场四队依法查获张忠财盗伐的林木,其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案,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此案立案查处。
经查明,张忠财于2019年11月份、12月份在亚东镇农场四队前杨树地内用手锯非法砍伐杨树46棵,立木蓄积0.797立方米,材积为0.4782立方米,准备用做于烧柴。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工作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2020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证明当事人非法砍伐林木的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现场勘察图; 现场照片
3.2020年4月7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证明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0年4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阿林草(刑队)林罚权告字〔2020〕第29号《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盗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盗伐林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非法盗伐林木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处以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共人民币1000.00元的罚款。
0.4782m3X420.00元 X5倍=1000.00元
2.没收其盗伐的林木0.4782立方米。
3.责令补种盗伐林木10倍的树木共46株X10倍=460株。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荣旗内蒙古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阿荣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或者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起诉。
承 办 人: 樊成君 崔 浩
执法证号码: 5 6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