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公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阿林草(刑队)林罚决字〔2020〕第22号
当事人: 陈 雷 性 别: 男 年龄: 27岁
民 族: 汉 族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务工
现住址: *********************
政治面貌: 群众 电 话: ************
2020年1月27日,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陈雷有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经查系陈雷于2020年1月27日驾驶本人的黑色长城轿车(蒙EE2922)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太平鸟29只至阿荣旗高速北出口时被查获。因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经局领导批准,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由本局依法制作和调取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工作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
1.指认照片;
2.2020年1月27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询问笔录》。
2020年4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阿林草(刑队)林罚听权告字〔2019〕号《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非法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林业局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规定: 太平鸟每只基准价值300元,对当事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罚,作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8700.00元。
2.没收太平鸟29只。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荣旗内蒙古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阿荣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或者阿荣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阿荣旗人民法院起诉。
承 办 人: 樊成君 张海龙
执法证号码: 5 1
阿荣旗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7日